研究会章程 RESEARCH ASSOCIATION CHARTER
内蒙古自治区智慧矿山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智慧矿山研究会”。 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Wisdom Mine Research Association(IMARWMRA)”
第二条 本会是在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政策指引下,以从事矿山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单位参加,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保障内蒙古作为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贡献,努力成为政府矿山行业参谋部、矿山行业科技创新部、会员单位技术推广部,为绿色低碳矿山智慧赋能、科技赋能,打造自治区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团体,成为社会公信力强、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服务品牌。本会核心价值观: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安全可靠、服务社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6号金天帝广场21-017。邮政编码:010010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矿山安全、绿色、智慧、低碳等方针、政策,宣传绿色矿山安全发展理念;
1、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了解调研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如实反映实际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2、宣传新形势下,智慧、绿色、低碳矿山理念,促进矿山领域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3、编辑、编制智慧矿山宣传发行资料,为政府相关单位、会员单位提供政策、规范、标准等信息交流服务。
(二)开展智慧矿山科技研究,搜集和发布矿山信息,提供矿山行业研究报告,开展与其他科技社团、科技人士的友好交流,推广和普及先进技术在内蒙古矿山的应用;
1、参与有关矿山领域的全面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法规条例的修订等前期调研和辅助工作,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2、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研究矿业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对现状及发展方向提出参考建议。
3、参与和组织矿山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帮助矿山企业在开展验收、达标、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及技术服务。
(三)完善和优化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为会员和单位会员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智能化建设专业培训,培养人才,表彰奖励矿山科技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
1、对矿山企业专业技术岗位,协助培训辅导,参与对矿山企业开展评估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矿山领域提供
高质量规范化服务。
2、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单位优先提供所需服务,推动会员单位交流与合作,以及对外交流合作。
(四)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任务,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政府和相关行业服务。
2、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完成信息调查,认真、如实反映所及企业正当诉求,正确解读、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
3、发挥本会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作用,促进会员单位诚信经营,维护矿山行业及相关企业权益,融合协调企业发展的新
模式。
4、开展绿色、安全、智能矿山评估、鉴定、论证;推荐矿山行业及相关领域优秀科技论文、调研报告,参与本会及国家
级、省级(自治区)评优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
5、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新标准,协助矿山企业在业内达到先进水平,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智慧化、低碳化、绿色化、
智慧化方面树立先进典型。
6、业务范围属于须经审核批准的事项,报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他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4年2月26日本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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