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内蒙古智慧矿山研究会的自律功能,维护本会良好的社会形象,规范会员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矿业生产与服务企业经营者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的智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范围是内蒙古智慧矿山研究会自身及所有会员,倡议全国矿业生产与服务企业自愿加入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合法,诚实守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第四条  鼓励本会会员对本公约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内蒙古智慧矿山研究会章程》,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和保障本会的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本会坚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以《内蒙古智慧矿山研究会章程》为根本制度,包括党建、人事、财务、会员服务、运行管理、业务开展等内容在内的基本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相互衔接、相互贯通、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

  第八条  本会坚持服务为本的原则,持续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积极为会员、为行业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切实保护会员权益,反映行业诉求。

  第九条  本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不强制入会、阻碍退会;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条  本会坚持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接受捐赠等收费行为,主动向本会会员和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  本会坚持推动行业自律规范建设,营造健康诚信的商业文化氛围,构建和谐行业关系;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本会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协调社会资源,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进行业改革,推动行业进步,力促矿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机制,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积极协助政府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防止各类违规违法经营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始终尊重矿业生产与服务企业的基本权利,认真受理矿业生产与服务企业的投诉与建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应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和信誉,营造公平竞争和互利共赢的市场环境。经营过程中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挤压、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做到依法用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维护员工权益,保持企业稳定发展;加强行业人才培养,重视员工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养,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自觉遵守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积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应拥护《内蒙古智慧矿山研究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的发展建设,不冒用、滥用本会的名义从事自身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本公约,对本会会员执行本公约进行引导和督促。

  第二十条  本会自觉接受本会会员、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并履行本公约各项条款。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本会将按章程规定采取不限于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遵守本公约,履行会员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给予通报表扬,并通过本会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内蒙古智慧矿山研究会第一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4年3月7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共同研究,可对本公约进行修改,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责任编辑:内蒙古智慧矿山研究会

 

创建时间:2024-03-28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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